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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149
     

      1、自2019年4月1日起,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后,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放宽,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留抵退税条件放宽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5、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与其他纳税人相比计算方式有何不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改为按照进项构成比例全部予以退还。

      6、纳税人应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7、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两者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8、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当期出口销售额为零,还需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9、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两者有先后顺序规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10、纳税人为外贸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其进项税额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12、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应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13、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评估调整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4、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5、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后,若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告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16、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哪些情况时会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后,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留抵退税的,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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